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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干部公示期间的举报处理措施
释义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为四种情况: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一般性缺点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并指出问题督促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违纪违法者移交相关机关处理;问题性质严重但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三个月内未查实可履行任职手续。
    法律分析
    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
    拓展延伸
    干部公示期间的举报监督与处理机制
    干部公示期间的举报监督与处理机制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设立的一套监督与处理机制。在干部公示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可以涉及不符合条件、违反纪律、存在腐败等问题。相关部门会对举报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举报属实,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纠正错误、追究责任、取消任用资格等。通过建立举报监督与处理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形象。
    结语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举报监督与处理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的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分。对于不存在问题的,应予以任用;对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的,可按预定方案任用并指出问题督促改正;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并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对于问题性质严重但难以查实的,可暂缓任用,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通过建立举报监督与处理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形象。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第三条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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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