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键在于诉讼目的 |
释义 |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合谋性、对抗性和侵害对象。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侵害第三者权益;而恶意诉讼是单方恶意行为,对抗性更强,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虚假诉讼没有真实的法律关系,而恶意诉讼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拓展延伸 诉讼目的的重要性:为案件背后的真正目标而战 在诉讼中,诉讼目的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诉讼并非仅仅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为了追求案件背后的真正目标。通过诉讼,当事人可以维护自身权益,恢复受损的声誉,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甚至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实现。诉讼目的作为案件的核心,是当事人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明确自身的诉讼目的,并通过合法手段积极维权,为案件背后的真正目标而战。只有坚守诉讼目的,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结语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在参与主体、性质、侵害对象和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诉讼通常是单方的恶意行为,侵害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在诉讼中,诉讼目的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当事人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当事人应明确自身的诉讼目的,并通过合法手段积极维权,为案件背后的真正目标而战,以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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