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律主观: 欠钱的纠纷通过起诉一般可以要回来,当事人要起诉的,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方式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