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其二是通过诉讼而离婚。协议离婚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僵局。比如说: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等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那么就必然会造成离婚不成。而一次又一次地协商也可能会造成双方或一方精疲力竭,甚至几近崩溃。有的虽然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方均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但另一方就是仍然 不同意离婚 。这样一来,婚仍然是离不成。因此离婚的期限恐怕就无底线了。如果有一方故意回避离婚,另一方也就只有选择起诉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无论有没有证据,只要一方坚持起诉离婚,法院最终都会准予离婚的。即使找不着对方,法院也可以通过被告缺席程序判决离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