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