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吗 |
释义 | 不可以,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是不能够作为出资的,劳务与资金出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务出资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够转让,也难以评估,其不具有出资标的物的资格,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出资资本应当具有确定性,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也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干股问题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通常是公司设立时由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发起人之间约定,某一发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优势为公司的设立作出特殊贡献,例如,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帮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种权证等。一旦公司成立即成为股东,享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但是争议发生后,实际出资的股东往往否认该约定的效力。 投资入股的方式一般包括货币、技术、设备、不动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如果是以非货币出资入股的,则应当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前进行评估作价,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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