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三级企业这个称谓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企业管理学上的概念。一般指企业集团所属的孙子公司,即子公司所持股的子公司,其相对于一级公司(企业集团)来讲即为三级公司。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作为一级公司是母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持股或控股的公司为二级公司,由该二级公司持股或控股的公司即相对于企业集团来说被称为该企业集团的三级公司。如果该企业集团绝对控股或者独家持股二级公司,而二级公司也绝对控股或者独家持股该三级公司,那么该企业集团就是该三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企业集团并非该三级公司的股东,但却会在该三级公司的权力和决策过程中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该企业集团就是该三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