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直接诉讼权的行使 |
释义 | 1、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2、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3、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4、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 6、提起股利分配权之诉。 一、损害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限制: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程序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法院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决议内容属于无效决议,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提起无效决议的期限。因此,股东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天诉讼时效的限制;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90日届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