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
释义 | 小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有下列限制条件: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小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2、小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是以谁的名义诉讼。直接诉讼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派生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代表诉讼。但是首先应当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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