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
释义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就否参加诉讼应实际情况而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可以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无独立请求权是比较关键性的问题,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际上是不享有相关的请求方面的权利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最终的结果又与第三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必须要对此规定相关法律地位。 一、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概念和所享有的权利。被告,指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认为其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在起诉状中列为被告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律依据 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是存在于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中。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依申请作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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