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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免除是什么?
释义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免除是无因行为,为无偿行为,且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债务免除的方法包括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且不得撤回。债务免除的效力包括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二)债务免除的特点
    债务免除的特点有:
    1、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二、债务免除的方法是什么?
    债务免除的方法为:
    (一)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为之。
    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二)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三、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什么?
    债务免除的效力有:
    (一)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二)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拓展延伸
    债务免除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或债务履行日当天,向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债务免除的法律分析如下:
    1. 债务免除的概念:
    债务免除是指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方式,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不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债权人也不再拥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2. 债务免除的特点:
    债务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1)债务免除是债务人主动提出的,而非债权人要求的。
    (2)债务免除需要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免除债务的通知,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3)债务免除可以包括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免除或者部分免除。
    (4)债务免除需要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不再需要偿还债务,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等。
    3.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免除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财务压力,使其不再需要为偿还债务而感到困扰。
    (2)债务免除可以缓解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使得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债务免除可能会影响到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因此在进行债务免除时需要慎重考虑。
    (4)债务免除需要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免除债务的通知,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条\t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t第五条\t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t第二条\t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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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