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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不是所有方面有要约时间问题
释义
    要约里的时间问题主要包括要约生效的时间和撤销要约的时间。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合同承诺有哪些方式?
    合同承诺包括通知和行为方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如何区分承诺和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三、如何规定承诺的到达时间
    对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
    2、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并且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需要即时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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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