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一起研究解决文物犯罪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会商机制、加强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下一步,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长效机制也在持续探索 一、国家所有文物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