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河北省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将按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