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问题
释义
    法律咨询:工程竣工验收事宜的咨询
    建筑面积5800平方,九层框架2009年10月开工――2010年11月完工,拖至今不给验收,原因;工艺不精,特别是装修涂料面层,今天改这明天改那。不给验收也不给结算(主要是后期增加的200余万及后期130万元工程进度款没验收一分都拿不出来),时间长、金额较大,现工人及材料供应商讨债缕缕不断,我方竣工报告、内业资料于2011年1月份已递交予甲方,现不知如何是好,烦请大家帮忙想想对策。监理于8月份已离开施工现场。
    律师回答:
    们不用急,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可以视作他们违约,按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按天数赔偿违约金。如果他们拖不起先使用了,那就可视作已竣工验收合格。当然在此期间,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得自己想些办法。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8 18: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