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无过户有效吗 |
释义 | 房屋未过户买卖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在先债权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即使在先的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权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并未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有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动,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的仅为债权。如果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则应认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 借名买房的风险有:他人擅自将房屋出卖:他人因个人法律问题被法院查封房产;他人将房产设置抵押权;他人离婚,房产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他人死亡,房产作为遗产被划分继承;双方之间无书面协议,房价暴涨后,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出资人无法取得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过户手续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 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但应当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给买方,也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方。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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