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体现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二是体现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五大振兴。三是体现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把三农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四是体现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五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六是体现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