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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流程
释义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流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经同意后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新闻媒体的免责事由
    新闻侵权发生后,因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以及言论自由的原则,除了民法规定的抗辩理由外,还受宪法的保护。一般而言,在下述情况下,新闻机构是可以主张免除责任的:
    (一)公正评论
    新闻媒体在发表作品前,应考虑到评论对象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对于某些社会现象和实践应当进行正当或善意的批评、评论。虽然给被批评者带来损害,但是只要新闻媒体的评论是善意、公正、客观的,是依据客观事实的,是行使公正的舆论监督责任的行为,是基于宪法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新闻机构可以要求免除民事责任。
    (二)权威消息来源
    权威消息指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实施材料来自权威性的证明,一般指党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布告或者其他允许公开发表、引用的材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因此,当新闻部门因使用权威部门的结论或材料进行报道而侵害他人名誉时,可以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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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