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未签订离婚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离婚申请。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之间未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拓展延伸 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离婚登记的常见情形 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离婚登记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未满结婚年龄的申请人;2.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文件;3.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4.申请人未提供合法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5.存在未解决的财产分割或抚养权纠纷;6.申请人未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7.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离婚登记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形可能因地区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离婚登记,常见情形包括:未满结婚年龄、无有效结婚证明、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未提供合法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财产分割或抚养权纠纷未解决、未缴纳登记费用、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等。机关拒绝是为维护婚姻稳定和保护合法权益。具体情形请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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