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后的刑罚是什么? |
释义 | 犯本罪的个人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3-10年有期徒刑,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罚金,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拓展延伸 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律规定与刑罚对比研究 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虚假手段制造、伪造或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后的刑罚,根据具体情节和犯罪后果,可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处罚。法律规定对此类犯罪实行从严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研究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律规定与刑罚对比,有助于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通过对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律规定与刑罚的对比研究,可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此罪行的定罪后,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类犯罪实行从严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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