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1、检查单一性; 2、检查标题和摘要; 3、对声称的发明进行检索; 4、检查除请求书之外的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5、制定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 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 第十七条 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程序应依本条约、细则以及国际局与该单位签订的协议的规定,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 国际申请涉及的内容按细则的规定不要求国际检索单位检索,而且该单位对该特定案件决定不作检索,或者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的,上述检索单位应作相应的宣布,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仅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国际检索报告中应对这些权利要求加以相应的说明,而对其他权利要求则应按第18条的规定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细则中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该检索单位应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要求的附加费后,再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费用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指定国的该国法可以规定,如果该国的国家局认为所述的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而申请人并未付清所有应缴纳的附加费,国际申请中因此而未经检索的部分,就其在该国的效力而言,除非申请人向该国的国家局缴纳特别费用,即被认为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