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轮承包土地政策:延长 土地承包 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 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内和完善农村土容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第二条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三)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四)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