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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是什么?
释义
    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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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