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后如何承担孩子的学费?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的学费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考虑实际需求、承担能力和生活水平。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或一次性给付,也可以通过物品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特殊期限适用于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尚在校就读或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离婚后,孩子学费怎么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费用的多少和支付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实际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通过物品折抵的方式进行支付。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仍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可能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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