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有以下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两者虽同属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 (1)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届满未继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二、宅基地有偿分配不会过度增加农民的负担。 1、一则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二则收费标准的确立参酌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区位条件; 3、三则就经济困难的农户还可结合扶贫政策给予经济补助,“对农民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不能通过限制其法律权利的行使来实现,而应当采取政策扶持等方式”。 三、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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