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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释义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被判死缓两年后会死吗
    被判死缓两年后是否会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是:
    1、判处死缓后,如果在缓期期间当事人有故意犯罪的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会下达执行令,对犯罪分子处死;
    2、判处死缓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一、死缓和死刑的区别: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4、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缓减刑的情况: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5、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罪犯又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不用等考验期满,可以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否则在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就可以对罪犯进行减刑,具体减刑为无期徒刑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判处死缓后,如果在缓期期间当事人有故意犯罪的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会下达执行令,对犯罪分子处死。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被判死刑的人如何处死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枪决和注射和方法执行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有期徒刑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等。
    具体规定:
    1、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2、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6、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7、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8、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9、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10、刑法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1、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3、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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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