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付了首付,开发商不开全额发票怎么办? |
释义 | 开发商发票分为预缴发票和全款发票,前者不需要缴税,后者需要缴纳巨额税款。如果开发商不给发票,可以与商家协商谈判或联系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法律分析 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有两种,一种是首付款时开具的预缴发票,这种发票是不用缴税的,遇到开发商不给发票的,可以多找找商家进行协商谈判,另外一种是预缴发票之后的全款发票,这种发票是归属国税管辖,是办理各类业务所必须的,一旦开具,开发商就需要缴纳巨额税款,遇到开发商不给发票的,应联系相关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延伸 开发商拒绝开全额发票,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开发商拒绝开全额发票的情况,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首先,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明确要求开具全额发票,并要求其提供合理的解释。如果开发商仍然拒绝,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可以考虑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坚持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开具全额发票,确保自身权益。如遇开发商拒绝开具全额发票,购房者可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包括与开发商沟通、咨询专业律师、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应保持冷静,收集相关证据,并坚持维权,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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