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的时间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移交,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的时间规定具体是怎样的”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贪污 、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