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要件和立案标准: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抢夺或窃取行为。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该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出售、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抢夺国有档案罪要件有哪些 1、抢夺国有档案罪的要件有: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抢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实施抢夺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且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抢夺国有档案罪的立案标准为实施抢夺或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无论是当面抢夺还是秘密窃取均可构成该罪。根据行为的不同,可分别构成抢夺档案罪或窃取档案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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