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
释义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3、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6)试用期不得延长。 一、试用期三个月签几年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如果试用期为三个月的,之后的劳动合同至少应该签订的期限为三年。 如果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年的,则原来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是说,当成没有试用期,视为入职马上就是正式职工,之前试用期的三个月少发的工资,要全部按照转正后的全额工资补发。 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1、建立劳动关系至少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不论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内是否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确定试用是否属于用工。 试用也是有报酬的劳动,试用期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要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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