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
释义 | 罪体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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