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落户处理材料 |
释义 | 律师分析: (1)、本人申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简历、现单位、现户口所在地、随迁人员情况等); (2)、单位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号、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情况,最近连续三年经营业绩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迁入人员简介、单位意见等);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配偶随迁的附结婚证和县以上人社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随迁未成年子女附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和物业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6)、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审原件留复印件); (7)、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户籍证明; (8)、填写《常州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一式三份); (9)、填写《入户申请表》。 【法律依据】: 《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其中迁入市区的房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迁入辖市的,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 (二)在本市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三)在本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引荐人或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四)连续2年纳税均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五)未婚(离婚)子女申请投靠本市父亲或母亲的(父亲或母亲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六)外市人员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来常共同生活,后者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需投靠本市子女的(子女在本市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八)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回本市父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九)军官家属随军迁移户口; (十)其他需公安机关受理审核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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