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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在校游戏坠楼责任谁负?
释义
    该案件主要涉及小学生在校玩游戏导致人身损害的问题。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斤坪小学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原告高涛受伤,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原告及其监护人也要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承担40%的责任,原告及其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二审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校玩游戏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学生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
    本案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涛,1988年10月15日出生,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四年级学生。1999年3月25日下午1点钟左右(学校下午2时20分打预备铃),高涛提前到校后,与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玩捉迷藏游戏,该校石九祥老师上楼制止了他们。石老师离开后,高涛和其他同学又继续捉迷藏。约两点钟左右,高涛为了不让同学摸到,起身翻越三楼走廊栏杆。因手未抓牢栏杆,当即从三楼坠落,造成其头部、腿部多处损伤,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16607.8元。经法医鉴定,高涛的损伤遗留9级伤残。
    张湾区人民法院另查明,根据198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BJ99—86第6、3、5条规定,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毫米,而斤坪小学教学楼三楼的栏杆高度为970毫米,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涛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之责,致使高涛过早离家到校;高涛在到学校玩耍中不注意安全,翻越栏杆而坠楼受伤,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斤坪小学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应当考虑到学生会提前到校并玩耍,因其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且教学楼三楼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斤坪小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原告高涛的医疗费166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760元、护理费916.5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共计27269.3元,原告自己负担60%,即16361.58元,被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负担40%,即10907.72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斤坪小学不服,上诉称:1.我校是农村小学,学校里还有教师宿舍,如果大门加锁,就限制了教师的行动自由。另外,在被上诉人受伤之前,我校老师已尽到了责任。2.斤坪小学建成于1985年7月,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于1987年10月1日实施,没有溯及力。3.被上诉人高涛坠楼与栏杆高低没有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斤坪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十堰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斤坪小学的教学楼建成于1985年,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上诉人斤坪小学作为对在校就读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专门单位,负有保障所有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定监护责任。而斤坪小学在放学期间,未对教学楼进行有效管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是国家制定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对其施行后的中小学建筑物具有普遍约束力。斤坪小学虽于该《规范》施行以前建成,但上诉人有义务进行改造完善,以达到国家标准,而上诉人未尽完善义务,其教学楼三楼栏杆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上诉人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高涛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般安全常识。而其在玩耍中不顾危险,翻越栏杆,加之被上诉人的父母在放学期间允许高涛离家,脱离监护,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费用的主要部分。其答辩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划分责任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拓展延伸
    根据所提供的标题,可以推测该问题涉及到一起法律纠纷案件。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该案件主要涉及斤坪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安全责任重大。如果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明确的是,斤坪小学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那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则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法院最终确定斤坪小学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学校需要根据受损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对于受损学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等,学校应积极承担。
    总之,根据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充分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二审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在校玩游戏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学生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40%的责任。本案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涛,1988年10月15日出生,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四年级学生。1999年3月25日下午1点钟左右(学校下午2时20分打预备铃),高涛提前到校后,与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玩捉迷藏游戏,该校石九祥老师上楼制止了他们。石老师离开后,高涛和其他同学又继续捉迷藏。约两点钟左右,高涛为了不让同学摸到,起身翻越三楼走廊栏杆。因手未抓牢栏杆,当即从三楼坠落,造成其头部、腿部多处损伤,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16607.8元。经法医鉴定,高涛的损伤遗留9级伤残。本案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斤坪小学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应当考虑到学生会提前到校并玩耍,因其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且教学楼三楼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斤坪小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原告高涛的医疗费166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760元、护理费916.5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共计27269.3元,原告自己负担60%,即16361.58元,被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斤坪小学负担40%,即10907.7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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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