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内等容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不能抵押的情形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