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不想调解可以拒绝吗 |
释义 | 起诉离婚可以拒绝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遵循调解自愿原则拒绝调解。 一、没有证据要怎么样起诉离婚 没有证据要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即使当事人没有证据,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法院可以调解和解。 二、法院调解规定是什么?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后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因此,李某有权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三、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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