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女,住,联系电话被告:,男,证件号码:,地址:被告:有限公司1、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们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贷记相关服务协议》。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8750元,借款利息为21.06,借款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5日,并可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到期为止的本息。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具状人:201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