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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5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商标、混淆商品、擅自使用他人名称、虚假宣传等。该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该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提供了规范。
    法律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混淆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质量标志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概念不仅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而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限,但市场中还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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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