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2、有效处方原件(要求处方与收据/发票相对应);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若无,必须提供门诊处方复印件,注明各项目收费金额,加盖医院收费章);4、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5、“转诊告知单”第一联(限特定门诊参保人回社区卫生服务中(报销时提供)6、不在现场结算(报销)的原因(限特定门诊参保人回社保部门报销时提供); 7、本人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8、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限特定门诊参保人回社保部门报销时提供);9、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