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无效是否还有追索权 |
释义 | 一、支票无效是否还有追索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票据合法的基础上,支票无效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的权利,所以是没有追索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银行如何承兑电子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程序涉及两个基本关系人,即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提出付款请求和付款行的付款。持票人向付款行请求付款时,应自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内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在《票据法》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行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在付款时,按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履行审查义务,但其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一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连续,如果汇票上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签章的前后依次连续的,则付款行应当向持票人付款。如果在背书的依次连续性上存在问题,付款行可以拒绝付款。二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依法足额支付票面所记载金额后(限于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对公账户),全体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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