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不是违约 |
释义 | 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从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也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履行权益,因而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利益,责任的承担方式较广,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信赖利害的损害应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来说,直接损害包括: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 (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 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4、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成立等于合同生效吗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完成合同的签订,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其中某些效力并没有生效。两者的区别在于: 1、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只要签订主体主体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原则不同。合同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取决于法律要求。 3、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而合同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4、责任不同。合同的成立阶段,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要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而合同的生效阶段,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5、赔偿范围不同。合同成立,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赔偿范围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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