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吗 |
释义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赔偿损失适用规则 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过错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则。 二、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怎样赔偿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其赔偿首先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由出租人承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们通常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既存利益因违约而减少的部分,这部分损失是很明确的,赔偿这部分损失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而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没有获取到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往往是不明确的,一般需要经过复杂的计算过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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