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货物所有权能否要求履行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无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通常是违反法律的,权利人可以拒绝追认并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主张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在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 法律分析 一、在无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履行? 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处分权却处分了他人财产,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二、无权处分的特点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三、无权处分的后果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没有货物所有权的人如果处分了该货物就构成无权处分,此时的买卖合同效力属于待定,买受人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且支付的价款属于市场正常价位,那么可以按照善意取得性质处理。以上就是有关没有货物所有权能否要求履行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处分和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在民法典中,无权处分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此时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因为无权处分人并没有获得处分权。第二种情况是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或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此时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无权处分人不具有处分权。 虽然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例如,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时间限制问题,即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处分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另外,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地域问题,即在哪个地区发生的无权处分行为对于处分行为的效力也会产生影响。 因此,对于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效力。同时,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也需要加强法制化和规范化,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结语 在无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履行?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的特点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和处分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无权处分的后果包括权利人拒绝追认时,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七条\t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十一条\t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一条\t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