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在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律分析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得到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称为建设工程合同。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一、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什么呢?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二、欠工程款怎样起诉 承包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拓展延伸 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得到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规定了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上的优先受偿权利,包括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等要件。欠工程款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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