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提供的材料:借款人及参贷人( 共同还款人 、担保人)的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 还款承诺书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合法的 商品房购房合同 或协议;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等。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3、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 房产抵押登记 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 夫妻双方签字 ,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