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释义 | 评标环节的常见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有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管理问题、道德问题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必然导致其看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做必要的调整,以便使所有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统一的口径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投标范围偏差、投标缺漏项(或多项)内容的加价(或减价)、付款条件偏差引起的资金时间价值差异、交货期(工期)偏差给招标人带来的直接损益、国外货币汇率转换损失,以及虽未计入报价但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税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减。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必然导致其看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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