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致公司全体员工: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本公司客观上已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且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为配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公司决定于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停工、停产。如公司提前复工,或需延长停工、停产时间,将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