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独资企业股权是否可质押 独资企业的股权不可以质押。 个人独资 企业的财产不独立,投资者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 自然人 。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该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资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资产。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法人 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