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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泉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
释义
    在泉州市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流动人口和个人用人单位集体可以在当地的服务中心或工作站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2. 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 完成办理手续后,请确保将居住证存放在身边;4. 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个人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应提交相片及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详细的租住地址、房东相关信息,填
    法律分析
    在泉州市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需要牢记以下几点:
    1. 流动人口个人或者用人单位集体可以在当地的服务中心或工作站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2. 在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工作人员准确录入信息。
    3. 一旦完成办理手续,请确保将居住证存放在身边,以便日后使用。
    4. 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答。
    (二)个人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应提交相片及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指定照相馆照相)、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详细的租住地址、房东相关信息,填写《泉州市出租屋情况登记表、《泉州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用工单位集体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应提交务工人员相片及《福建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指定照相馆照相)、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详细的工厂地址、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填写《XX省居住证申请表/泉州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五)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六)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若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注意事项:以上信息提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参考当地人口流动服务管理中心相关办事守则。
    拓展延伸
    泉州市居住证相关知识:一网打尽所有疑问!
    根据我国《福建省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泉州市范围内的居民需要办理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是一种多功能卡,主要作为居民在泉州出入的凭证,同时还可用于办理公共交通、商场等场所的消费。
    针对福建省居住证的相关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答:
    1. 泉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泉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泉州市户籍的居民;
    (2)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居住登记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在泉州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学习且办理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2. 泉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泉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流程为:
    (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仅限泉州市户籍居民)或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2)网上预约:申请人需通过“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qzsczx.gov.cn/)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需在预约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办理;
    (3)现场办理: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进行信息录入和材料审核;
    (4)缴纳费用: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
    3. 泉州市居住证的优势有哪些?
    答:泉州市居住证具有以下优势:
    (1)泉州市户籍的居民在泉州市内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
    (2)泉州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泉州市内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3)泉州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泉州市内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文化、体育、科技、教育等公共服务;
    (4)泉州市居住证持有者可在泉州市内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生活便利。
    结语
    在泉州市申请办理居住证时,请务必牢记以上几点:流动人口个人或用人单位集体可在当地服务中心或工作站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过程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完成后请将居住证存放在身边;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具体流程和要求可参考当地人口流动服务管理中心相关办事守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五条\t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三条\t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九条\t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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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1: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