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纪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权? |
释义 | 经纪合同可撤销,但有条件。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但若仅要求变更,则不得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经纪合同可撤销,但有条件。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拓展延伸 经纪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 经纪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经纪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即提前终止合同关系。适用条件通常包括合同违约、重大违约、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一旦解除权被行使,双方将不再有进一步的履行义务,合同将被终止。法律效果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权益保护、赔偿责任、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等。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管,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结语 经纪合同的撤销权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当经纪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时,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然而,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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