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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法占有取得的种类
释义
    本文介绍了合法占有的种类和分类,包括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以及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等。同时,文章还区分了合法占有和有权占有的区别,即有权占有建立在合法之上,而合法占有未必是有权占有。
    法律分析
    一、合法占有的种类
    1. 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占有属于其自身的物品;
    2. 财产所有人将占有权转让给非所有人,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他人财物,例如国家授权国有企业占有国家所有财产:集体土地通过承包合同由承包经营户占用和使用: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占有他人的房屋等。
    二、占有的分类是怎样的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
    三、合法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合法占有即占有附合法律法规的规是,故称合法,不然是非法。不管它有权无权,只要合法。有权是建立在合法之上,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虽然基本上可以等号,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意思,所以合法占有与有权占有并不能完全等同,合法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区别主要在于有权是建立在合法之上。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合法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分类以及合法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人可以占有属于其自身的物品,财产所有人也可以将占有权转让给非所有人,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他人财物。合法占有可以分为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同时,合法占有还可以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建立在合法之上的占有,包括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而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则指占有人是否知情或应知为不法占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04)\t第一条\t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04)\t第二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二百七十八条\t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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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51:51